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官網(wǎng)7月17日公布了一則《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努××,2016級學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該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見(2020)浙0106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根據(jù)《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fā)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經(jīng)研究決定,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浙江大學在上述決定中表示:該生對本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后10日內(nèi),向?qū)W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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