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一直以來都是備受尊重的職業(yè),是學生的榜樣,可是項某卻為一己私利,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和向學生家長索取賄賂共計人民幣28萬元。2017年7月,成都市高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項某涉嫌受賄罪向高新區(qū)法院提起公訴。近日,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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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查,項某是成都市事業(yè)單位編制教師,系國家工作人員。2011年至今,項某在中學擔任體育教師兼排球隊主教練期間,除負責排球隊隊伍組建、訓練、比賽等工作外,還負責A中學排球特長生招考工作的資格審查以及擔任排球特長生考試的評委,并可以向學校推薦學生通過特招程序進入A中學。
2015年5月,吳某正為兒子的學業(yè)發(fā)愁,兒子學習成績一般,可是作為父親卻想為孩子尋找一個更好的學校,于是他找到曾經(jīng)擔任過兒子排球教練的呂教練幫忙。呂教練為A中學排球隊的外聘教練,聽到吳某的傾訴后,呂教練介紹了項某。吳某希望項某幫助兒子通過特招程序進入A中學,項某說可以利用擔任排球隊主教練的職務之便,向學校推薦吳某的兒子。隨后,項某通過呂教練向吳某索要“好處費”5萬元。為了孩子,吳某毫不猶豫將5萬元打到項某的賬戶。
同年6月,嚴某也想讓自己的兒子通過排球特長生考試進入A中學,于是找到兒子小學的排球教練劉教練。劉教練為此事聯(lián)絡了項某,項某表示同意幫忙。嚴某分兩次拿給劉教練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3萬元。項某利用擔任排球隊主教練的職務之便,幫助嚴某的兒子如愿進入A中學。在確定被A中學錄取后,劉教練將這13萬元現(xiàn)金轉交給項某。
項某看準了父母為子女求學心切,在擔任A中學排球隊主教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多名學生通過排球特長生考試或特招途徑進入A中學,收受和向學生家長索取賄賂共計人民幣2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