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泌陽縣法院公開了一篇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河南省泌陽縣羊冊鎮(zhèn)羊冊二中一名初三學生被另外三名學生毆打,后被毆打學生服毒自殺身亡。法院認為死者家屬應承擔一半責任。
胡文通是泌陽縣羊冊鎮(zhèn)羊冊二中一名初三學生,許家皓、龔印正、史闖亦是羊冊鎮(zhèn)第二初中學生。
2019年12月13日上午,羊冊二中舉行月考,當天學生較多、場所擁擠,許家皓在等樓梯口門打開期間,踩到了胡文通的腳,隨后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
考試結束后,胡文通和許家皓在學校廁所打架,在場人龔印正、史闖亦踢了胡文通,胡文通未還手。后胡文通服毒身亡。
同月20日,泌陽縣羊冊鎮(zhèn)第二初級中學與胡文通父母胡建德、方梅英簽訂調解協議一份,泌陽縣羊冊鎮(zhèn)第二初級中學向二原告支付補償金17萬元。
受害者家屬胡建德認為胡文通被龔印正、史闖、許家皓在學校毆打后自殺身亡,要求他們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損失四十萬元。
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被告劉小珍、龔印正、許家皓、謝海月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龔印正家屬龔俊有辯稱,此事系意外,小孩打架是事實,他們承擔全責不合適,認為他們幾家和學校一起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比較合適。
史闖及其家屬史松照和陶文麗辯稱,原告兒子的死亡與史闖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胡文通死亡因自傷,不是本次事件毆打致死。且原告請求數額過高,應當在請求數額中減去學校已經支付的費用。
法院認為,死者家屬作為監(jiān)護人,胡文通作為走讀生,應該由監(jiān)護人接送放學,在胡文通放學當天沒有接送,原告應承擔監(jiān)護不力的責任。
并且結合胡文通遺書及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胡文通自八年級就有了這個想法,后胡文通與許家皓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龔印正與史闖參與踢了胡文通,胡文通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的后果應當有一定程度的認知,而其未作出正確的選擇和判斷,這是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原因之一。
故原告方應當自行承擔50%的責任;被告許家皓承擔15%的責任;被告龔印正、史闖各承擔10%的責任。
法院最后判處許家皓、謝海月賠償57802.35元;龔印正、龔俊有、劉小珍賠償38534.90元;史闖、史松照、陶文麗賠償3853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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