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4日,居住在廣東省湛江市遂溪縣界炮鎮(zhèn)嶺仔村5歲的錦仔,在如常乘坐校車到達幼兒園后,被跟車老師和司機先后遺忘在校車上,錦仔被鎖在高溫、封閉的環(huán)境下近9個小時,被發(fā)現時因嚴重脫水身亡。
如今,距離事發(fā)已1個多月。8月22日,南都記者從該事件轄區(qū)派出所獲悉,事發(fā)后,幼兒園管理人員林某某、校車司機、跟車老師三人被刑事拘留,近期已被當地檢察院批準逮捕。
同日,南都記者從錦仔父親陳先生處獲悉,他正在當地鎮(zhèn)政府協調下,就賠償問題與園方開展第三次談判,此前園方的“討價還價”已讓他心力交瘁。據悉,目前園方答應賠償105萬元。但陳先生表示,園方遺漏孩子在校車,近9小時沒有老師向家長了解孩子是否上學,出事后園方曾謊稱孩子是在休息室突然休克,種種行徑始終讓他們無法釋懷。
5歲男童被遺忘校車近9小時身亡
園方曾謊稱孩子在休息室休克
據陳先生介紹,他的孩子錦仔今年5歲,在界炮鎮(zhèn)新苗幼兒園上學已兩年。每天父母會把孩子送到村口上校車,傍晚再到村口接回。7月14日上午7時許,錦仔由媽媽如常送到村口上了校車,但讓陳先生夫婦沒有想到的是,孩子再也沒有回來。
陳先生回憶,當日下午5時許,其妻子正準備出門到村口等校車接回孩子。當臨行前接到了幼兒園老師打來的電話,“電話中老師稱我孩子在休息室午休時休克,已被送到縣人民醫(yī)院。”陳先生說,孩子平時身體健康,他當時還不認為會很嚴重,但當他們夫婦到達醫(yī)院后,醫(yī)生直接告知孩子已沒有生命體征。詢問現場幼兒園老師沒有得到合理解釋后,陳先生報了警。
至當日晚上7時許,陳先生夫婦才從警方的調查中,得知孩子當天可怕的經歷。
陳先生說,根據警方調查,事發(fā)當天上午8時左右,校車抵達幼兒園,但錦仔沒有跟上隊伍,帶隊老師帶著其他學生下了車,隨后校車司機將車輛停放在幼兒園對面空地上,離開時也未發(fā)現無下車的錦仔。至下午4時30分,校車司機準備接孩子放學時才發(fā)現了錦仔,隨后幼兒園老師和司機直接駕駛校車將錦仔送往1小時路程外的遂溪縣人民醫(yī)院。當晚警察要求查看監(jiān)控的時候,幼兒園老師開始承認孩子是在校車內死亡,而不是在午休房間里。
“那天是個大晴天,室外溫度都有34攝氏度,警察說暴曬后車內的溫度可以達到60度以上,監(jiān)控里我家孩子自己脫光了衣服,還是很熱,求救也沒有人聽見,最終因為嚴重脫水死亡。”陳先生表示,自己沒有看過監(jiān)控,但聽到警方描述已讓他心痛不已,“這不是意外,這是園方嚴重疏忽才導致我孩子死亡”。
涉事園方3人已被批準逮捕
家屬稱與園方3次談賠償遭遇討價還價
8月22日,南都記者致電事件轄區(qū)的界炮派出所,一工作人員回應稱,事發(fā)當晚,幼兒園管理人員林某某、校車司機以及跟車老師三人已被刑事拘留,目前該案已經被轉移至遂溪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調查,近日該3人已被當地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后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還需要時間處理。”該工作人員表示。
據天眼查數據顯示,涉事的界炮鎮(zhèn)新苗幼兒園成立于2017年,顯示法定代表人為林康志。對于家屬質疑幼兒園法定代表人林康志未被刑拘,上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回應稱,經他們調查,林康志并非幼兒園實際管理人,而實際管理人林某某已被逮捕。
8月22日,陳先生向南都記者表示,事發(fā)后,他與園方在當地鎮(zhèn)政府的協調下已進行了兩次談判,但園方不斷討價還價,讓他心力交瘁。當天,他與園方進行了第三次談判。22日中午,陳先生告知,他與園方已初步達成了協議,園方最終同意其提出的105萬元賠償金額,他們雙方簽署了書面協議。
陳先生說,錦仔是他與妻子唯一的孩子,平時活潑好動愛笑。事發(fā)后,妻子情緒崩潰,整天臥床以淚洗面,談賠償等都只能由他處理。
至今,陳先生心里仍然充滿疑問:為什么跟車老師和司機都沒去檢查車內情況?為什么近9小時園方老師都沒打電話向家長詢問孩子是否上學?為什么事發(fā)后第一時間沒有撥打120而是自行送醫(yī)?為什么通知家長時還謊稱孩子是在休息室突然休克?陳先生說這些問題讓他始終無法釋懷。
近年幼兒被遺忘校車死亡案件偶發(fā)
律師稱量刑考慮犯罪的客觀后果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
南都記者了解到,早在2012年4月5日,國務院發(fā)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其中在第六章中明確規(guī)定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職責,其中便包括“清點乘車學生人數,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2015年,廣東省政府也發(fā)布了《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然而,近年來,幼兒被遺忘校車死亡的案件仍然時有發(fā)生。據南都此前報道,去年6月18日,遼寧省凌源市童馨幼兒園園長兼司機榮某某在接送孩子上學時將其中一名4歲男童遺忘車內,導致男童死亡,隨后園方包括園長、老師等3人被刑拘。此外,今年6月9日,海南萬寧4歲男童被遺忘在幼兒園校車內超5小時昏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5名幼兒園涉案人員被刑拘。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千秋向南都記者表示,幼兒被遺忘校車死亡的刑事案件中,相關責任人通常以觸犯《刑法》第233條的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訴,但他指出,類似案件雖然造成的客觀后果嚴重,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并不大,量刑的輕重既要考慮犯罪的客觀后果,也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基于此,《刑法》第233條明確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杜絕類似情況發(fā)生,鄧千秋建議應從法律層面對下車后、關閉車門前和到校后的清點、核驗和報告流程作出更詳細的規(guī)定,確保做到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守土有人、責任清晰。
據悉,錦仔遺體目前稱存放于殯儀館并未安葬。陳先生說,“一直想等一個法律公正結果,給兒子一個交代”。
5歲男童被鎖校車9小時后身亡,男童被鎖校車9小時后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