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女童小諾(化名)在幼兒園跳繩時不慎摔倒致十級傷殘,幼兒園在墊付部分費用后拒絕再給錢。協商未果后,小諾的父母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近日,房山法院判決幼兒園支付小諾10萬余元賠償。 小諾的父母訴稱,小諾是北京某幼兒園大班的學生。去年9月26日下午,幼兒園教師組織幼兒到操場上進行戶外活動。小諾在跳繩時不慎摔倒受傷,經醫(yī)院診斷,小諾肱骨髁上骨折。經司法鑒定,小諾骨折遺留右肘關節(jié)部分功能障礙情況,評定為十級傷殘。 治療期間,幼兒園部分墊付了小諾就醫(yī)的相關費用和交通費等,但后期拒絕給錢。小諾父母訴請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11萬余元。 幼兒園在庭上辯稱,小諾受傷是意外事件,沒有侵權人,且事發(fā)后幼兒園已經墊付了醫(yī)療費和交通費,學校盡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責任義務,所以不同意小諾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小諾在參加幼兒園組織的戶外跳繩活動時不慎摔倒致傷。幼兒園對其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幼兒園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已盡到了相應義務,所以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